1.坦然面对
有些纳税人遇到税务检查时,不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门子”。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纳税人许多合法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而实际情况是,有些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税务检查往往是来者不拒,要什么给什么,税务人员想怎么查就怎么查,很少注意检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把握“亡羊补牢”的机会
目前,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为了优化税务服务,对纳税人实行了分类管理。对于信用度高的企业,在税务检查前会给其一定的自查时间,自查出的问题只补税不罚款。
还有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会给纳税人一次约谈机会,即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过初步稽核评估认为的可疑之处进行核实并作出解释,如纳税人的核实结果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则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纳税检查。反之,纳税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主管税务机关就要将案件移交检查机关进行专项检查。因此,纳税人要牢牢把握住此次机会,认真对待,认真自查,力争取得“拒之于门外”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