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协议》正文部分由4部分(9个条款)构成,分别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协议还有两个附件,附件1是关于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规定;附件2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根据协议第1条的规定,原产地规则指的是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 1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即可。
2.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为协调原产地规则,特别是为进行国际贸易提供更大的确定性,部长级会议应与海关合作委员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一起依据如下原则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原产地规则应平等适于第1条所列的所有目的;原产地规则应规定,一特定货物的原产地应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其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其应具有一致性,等等。